数字媒体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
评定细则
数媒〔2015〕005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层面面向在校本科生设立的奖助学金。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,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7〕91号)、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7〕92号)精神,《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江大校办〔2014〕24号),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资助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、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(一)奖励标准:每生每年5000元。
(二)基本申请条件
1. 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本科学生;
2. 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;
3. 学习成绩优异,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;
4. 遵纪守法,维护社会公德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当学年无违法、违纪记录,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;
5.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健康,体育课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平均70分以上;
6.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,个人卫生习惯良好,宿舍个人总评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;
7.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(三)具体申请条件
学年GPA达2.8(含)以上,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%。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(一)资助标准:每生每年3000元。
(二)基本申请条件
1. 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;
2.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;
3.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4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5. 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6. 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在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
第四条 学生申请: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,向学院提交相应材料。
第五条 学院初选: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组,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组成,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、分管教学副院长、分团委书记、各年级辅导员以及各班主任组成。各年级辅导员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评审条件,对申请的学生做好名单的初选。
第六条 公开展示答辩: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经学院评审工作组审议无误后,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全院范围公开展示答辩,所有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答辩。展示答辩的评审团由学院党委副书记、分管教学副院长、分团委书记、各年级辅导员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国家助学金不需要公开答辩,但申请材料必须完整。
第七条 评审小组审议:答辩评审团根据答辩情况确定初荐名单,(确定标准:GPA*50%+综合测评*30%+答辩成绩*20%)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院推荐名单。
第八条 全院公示:学院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,如有异议,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反映。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。
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
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;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。
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,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,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。
第十一条 根据《江南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》(江大校办[2014]22号),当学年各个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可与学业奖学金兼得,但不可与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数字媒体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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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一五年九月